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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ITC認定進口產品在美國市場上侵犯了知識產權,可能的處罰結果如下:
1、普遍排除令
這是所有的處罰結果中影響最為寬泛的不僅針對被申請人的產品,還禁止所有同類侵權產品進入美國市場,而不區別原產地或生產商,同時還包括目前和今后未掌握的生產商和進口商。
2、有限排除令
禁止被申請人的侵權產品進入美國,可適用于被申請人現在和今后生產的、存在侵權行為的所有類型的產品,效力可擴大到包含侵權物品的上游零部件產品,以及下游或下級產品。
3、禁止令
禁止令是為了禁止繼續銷售、庫存、宣傳、廣告等已經進口到美國的侵權產品。與排除令的區別在于,排除令主要由海關執行,禁止侵權產品入關,針對還沒有進口美國的產品;而禁止令由ITC自行實施,針對已經進口到美國的產品。禁止令可以單獨適用,也可與排除令同時適用。
4、同意令
“337調查”中,除和解方式外,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同意令方式終止調查。同意令一般由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聯合提交動議,也可單獨由被申請人提出。同意令與和解協議類似,但保留了ITC的管轄權。
5、扣押和沒收令
如果ITC曾就某一產品簽發過排除令,而有關企業試圖再次將其出口到美國市場,ITC可以簽發扣押和沒收令。美國海關可以據此扣押并沒收所有試圖出口到美國市場的侵權產品。
6、罰款
在簽發排除令和禁止令后,有關當事人如果違反ITC的命令,將面臨10萬美元/日的罰款或相當于其每日違令輸入美國產品的美國國內價值2倍的民事處罰,兩者中取高者。
7、臨時救濟措施
申請人可以在提交調查申請的同時,或者在ITC正式立案調查之前,要求ITC采取臨時救濟措施,包括臨時禁止令和排除令。ITC同意采取臨時救濟措施的理由包括:初步認定存在違反337條款的行為,且如果不采取臨時救濟措施,美國國內產業有可能受到立即發生的、實質的損害,或者美國國內產業的設立有可能受到威脅。
如果ITC接受申請,調查開始后的90日內(復雜案件150日內)簽發臨時禁令。如果ITC認為申請的依據不充分,或采取臨時禁令會對被申請人造成重大損害,則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保證金。在實施臨時救濟措施期間,如果進口商繼續進口涉案產品,必須繳納保證金,數額由ITC決定,并能足以保護申請人的利益。如果最終裁決侵權成立,保證金將歸申請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