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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們就從基本概念開始再進行詳盡的闡述。
根據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現被匯編在《美國法典》第19卷第337節)的規定,如果任何進口貿易中存在侵犯知識或其他不正當競爭的行為,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都可以進行行政調查。如果ITC認定某項進口產品侵犯了美國國內知識產權,或雖未侵犯知識產權但其效果破壞或者實質上損害美國某一產業,或阻礙該產業的建立,或對美國商業或貿易造成限制或壟斷,則ITC有權采取制裁措施。這就是所謂的“337調查”。
337調查具有四大特點,其一,它立案容易,發起“337調查”的申請人只需證明在美國存在與申請人主張的知識產權相關的產業,不需證明有損害;其二,它的處罰嚴厲,一旦被認定侵權,非但被申請人的相關產品,其他同類的產品也有可能被禁止進入美國;其三,它的調查周期短,大多數情況下,ITC的調查期限為12-16個月,復雜案件可能會延長至18個月,而聯邦地區法院的專利案件審查周期長達兩年甚至更長;最后,它對物管轄,對于所有進口到美國的產品,適用屬物管轄權。只要能夠證明存在涉案進口產品,申請人就可以請求ITC對世界各地的被控企業同時展開調查。僅在涉及禁止令時才需考慮對人管轄權。
337調查的各參與方
337調查的基本程序
337調查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證據開示、聽證會、行政法官初裁、復審和終裁,以及總統審查等。例如上述由科銳發起的337調查中,本月初所收到的就是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有關337-TA-947(部分LED產品及其同類組件)調查案的初步裁定通知,因侵犯了美國專利號8596819(LED照明產品效率)、美國專利號8628214(LED照明產品效率)、美國專利號7976187(全方位LED照明產品)、美國專利號8766298(LED元器件結構),在初裁階段,ITC法官裁定的判決結果就顯示支持科銳對費特電氣公司和其亞洲供應商東貝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有關侵犯專利和發布虛假廣告的控訴(另外,費特和東貝在未能達到能源之星標準/或要求的部分產品上粘貼能源之星標簽,這一發布虛假和誤導性廣告的行為被裁定違法)。按照目前情況可以預期,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或將于2016年11月29日對該項調查案作出最終裁決。
由于初裁只是初步的意見,如果當事人有異議,ITC可以對初裁進行復審,委員會本身也可以主動進行復審。ITC的復審決定是最終裁定,一旦公布就立即生效,其相應的救濟措施也生效。一般來說,終裁很難再做出更改,雖然美國總統有否決終裁結果的權力,但實踐中很少發生。對于終裁結果,被告可以向美國聯邦上訴法院上訴,但需要在60天內提出。如果上訴法院也認為裁決有效,則被訴產品將徹底喪失在美國市場銷售的機會。
可以看到,337調查的整個過程時間很短,通常從立案到結案不超過18個月,而這期間的費用通常高達300-600萬美元,甚至更高,要在短時間內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這對于我國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來說是一個重大的負擔。
根據“337”調查普遍排除令規定,一家敗訴,連同該國其他生產該產品的企業同樣也要退出美國市場。基于此,美國企業有時會選擇中國出口能力較強的行業中的中小企業作為337調查的對象,一旦有一家中小企業敗訴,就可以運用普遍排除令限制我國整個行業中的所有企業對美國的產品出口。因此,337調查的危害甚大,如果不應訴,就會喪失相關的市場,危害到整個行業的發展,如同一種大面積殺傷性的武器,其危害不遜于反傾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