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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滸傳》中李逵與李鬼的橋段中,小販李鬼假冒李逵威名劫道生財,結果遇到真李逵被治服。而在當下競爭激烈的現代市場經濟時代下,為了讓自己的產品有更好的銷路,更是不乏“搭乘”大品牌“便車”、“傍名牌”等方式的“李鬼”型商家,他們混淆消費者視線,誤導消費者,讓正規大牌廠家叫苦不迭的同時也讓擾亂了終端市場……
然而,擋得住“李鬼”,擋不住“李貴”,擋得住“小白兔”擋不住“太白兔”:
事實上,在我們led顯示屏行業,利用與行業知名大廠家相似甚至相同的字符或者商標、Logo等等“傍名牌”,擴大知名度的“李鬼”也是數不勝數,尤其是隨著行業涌入越來越多的小屏企,“李鬼”、“李貴”等更是層出不窮,但由于我國的相關法律條文無法對所有“捆綁名企”的行為進行精準的界定、業內也沒有對此具體約束規章制度等,再加之對于被仿冒的屏企來說,究責成本太高也是對這種亂象的一種縱容。
此前行業內大屏企面對這種“被仿冒”的事情,大多都只是做公開聲明,并不能真正給“李鬼”以痛擊:一個是國內訴訟維權的方式太過費時;二則是傍自家名牌的往往不止一個,而是存在很多,而有一些更是超出了知名的地域范圍,因此一旦上升到刑事訴訟層面,多線作戰,成本太大不劃算;同時正如上述所言,商標侵權的界定存在爭議,最后是否能勝訴?也讓很多名企對通過正規渠道訴訟維權的方式存疑。
近來隨著國人保護知識產權重要性意識的提升,以及國家層面不斷加強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等行為的商家的打擊,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們led顯示屏行業當然也不例外,近日,業內爆出首例企業名稱權訴訟維權案——洲明科技起訴洲明技術未經許可企業名稱注冊使用“洲明”二字構成侵權,最終勝訴:
判決原文:
2017年3月26日,洲明科技起訴深圳市洲明顯示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洲明技術”)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正式生效。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16)粵0306民初2124號”民事判決書認為:洲明科技經合法注冊成立,其企業名稱權受法律保護,洲明科技及其LED產品在行業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被相關公眾知悉;洲明技術成立于2014年10月,其作為與洲明科技同行業的從業者,理應知曉洲明科技的存在,但在企業注冊時仍然使用包含洲明科技企業字號的“洲明”作為其企業名稱,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主觀上具有“搭便車”的故意,侵犯了洲明科技的企業名稱權。為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洲明技術立即停止使用含有“洲明”二字的企業名稱,并賠償洲明科技因侵權遭受的損失和產生的維權費用。
“李鬼”終究成不了“李逵”。這種飲鴆止渴的做法不僅欺騙了終端客戶,也無益于企業的自身發展與創新,而且還將承擔極為嚴重的法律后果,得不償失。
對于洲明科技而言,起訴洲明技術只是其以訴訟方式進行維權的開端。據悉為了有效維護自己的企業名稱權,2017年,洲明科技將在全國范圍內對侵犯自身企業名稱權的行為進行地毯式排查、清理,對于不聽勸阻繼續侵權者,將采取法律措施予以堅決打擊。
事實上,在led顯示屏行業內,無論是商標侵權還是產品侵權,在正式上升到刑事訴訟層面之前,企業都是先采取電話溝通、發函提示等私下調節的方式對相關侵權者予以勸阻、制止,一般來說,效果還是可以的,但仍有一些“膽子大”的對這種友善維權置若罔聞,依舊我行我素,這就需要企業積極的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利益了。
此次洲明的勝訴也無形中給之后有心維權的屏企注入了極大的信心,相信接下來有越來越多的屏企會更加愿意通過法律來維權,讓業內“李鬼”、“李貴”等無所遁形,這樣一來不僅能進一步肅清終端市場,也能刺激企業創新積極性,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來源:LED顯示渠道)